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3财保3612号
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价值111900元的财产。某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1199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1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08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交纳。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