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腾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3民初2699号 原告:连云港腾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海滨社区新纬七路阳光海岸北小区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W5YFL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852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腾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腾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5元,由原告连云港腾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