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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44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