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44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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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