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某某属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174号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属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金峰村。
投资人:李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李艳勤,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青。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属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属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属制品厂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