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1760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下岙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桃渚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第三人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15元,减半收取3257.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