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604号 兰某、长沙市枝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兰某申请长沙市枝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兰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枝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院202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采取了查控措施。2025年7月7日以37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湘潭大鹏支行433154***********4625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资金37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7日。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4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