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4291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楼某,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937.82元,本院予以退回6912.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