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22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确认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50元,减半收取27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