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4738号 原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翰墨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翰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市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翰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540236.05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20日起以1042037.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的违约金375133.5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占用**公园绿地补偿协议》,约定承办范围: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施工上路地范围的栽植的**、灌木、色带、攀缘植物、花卉及地上、地下设施的移除恢复工作。被告施工完成后,原告执行原公园承包合同;合同期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0月20日,工期70天;合同总价为1042037.75元;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其他条款分别履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有540236.05元合同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所欠合同款。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北京市政集团辩称: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占用**公园绿地补偿协议”,合同总价为1042037.75元。在此大合同基础之上于2021年9月签订了“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公园绿地树木移、植恢复施工合同”向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的50%工程款501801.7元。大合同总价1042037.75元的剩余尾款,因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之前所上报预算存在差异,且本项事宜资料已报送昌平区***镇政府拆迁办(审计),审计方提出需上报相关预算。因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项目与预算不符,且不同意与我方商讨核减具体工程量致使无法上报审计,***镇拆迁办审计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大合同所剩余尾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无法支付剩余尾款且造成违约金。本项目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项目支出为财政拨款且我公司为市属国有企业。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合规支出,需按相关流程完善资料后支付剩余尾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现场指挥部(甲方)与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园林管理中心(乙方)签订《供暖管网项目占用**公园协议》(以下简称占用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需占用**公园,目前**公园处于施工期,**公园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供暖管网项目涉及**公园两个施工标段分别为河南翰墨公司(一标段)和北京***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标段)。协议第二条约定,由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单位与**公园项目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地上树木由**公园施工单位负责移走;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已清点范围进行施工,物料、机械不能在清点范围外堆放和行驶,如果施工超占和破坏现象,由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资金补偿给**公园项目施工单位。协议第三条约定,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完工后需将场地恢复平整,达到种植条件,再移交给**公园施工单位;施工所产生的渣土、垃圾等需由供暖管网施工单位清理出**公园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暖管网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协议第四条约定,经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单位与**公园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清点确认后,双方达成协议,供暖管网项目施工单位同意一次性补偿**公园施工单位河南翰墨公司(一标段)1042037.75元。 2021年8月,北京市政集团(甲方)与河南翰墨公司(乙方)签订《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占用**公园绿地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工程占用范围为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施工占地范围内栽植的**、灌木、色带、攀缘植物、花卉及地上、地下设施的移除恢复工作。甲方施工完成后,乙方执行原公园承包合同。协议第二条约定,占用工期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工期70日历天。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为1042037.75元,为固定总价,包含所占绿地内的已栽植的**、灌木、色带、攀缘植物、花卉、及地上、地下设施的移除和恢复等全部费用,直至合同协议内容施工完毕,不再发生其他相关费用;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额补偿款,如逾期付款,违约滞纳金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管网施工完成后,需对场地恢复平整,达到种植条件,不能遗留渣土、垃圾等废弃物料。协议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协议签订后2天内完成地上树木伐移,保证甲方进场施工;乙方在领取支票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需提供缴税税票复印件。该协议后附供暖管网项目占用**公园一标段绿地拆除恢复工程预算总价及报价汇总表(含各项子目名称及对应工程量、单价、合价等)。 此后,北京市政集团昌平分公司与河南翰墨公司签订《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公园绿地树木移、植恢复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承包项目内容及工程量为昌平区城乡结合部村庄集中供暖一次管网项目施工**公园一标段高压线以西,停车场以南占地范围内的栽植的**、灌木、色带、攀缘植物、花卉、园路及地上、地下设施的移除恢复工作;甲方施工完成后,乙方执行原公园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工程合同总价为501801.7元,甲方于施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占地及苗木移植、恢复施工费。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范围内园路、树木移走及恢复。该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与前述补偿协议基本一致。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政集团通过北京市政集团昌平分公司账户向河南翰墨公司支付补偿款501801.7元。 北京市政集团进场施工完成后,未继续向河南翰墨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 河南翰墨公司主张曾委托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政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市政集团支付剩余合同款540236.05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北京市政集团不认可收到该函件。北京市政集团亦主张曾向河南翰墨公司发出关于进行工程量核减的函,要求河南翰墨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到**公园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量核减,河南翰墨公司不同意核减工程量也不同意参与现场勘察。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翰墨公司主张与北京市政集团昌平分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仅是北京市政集团为了支付补偿款而签订,并非真实的施工合同。北京市政集团认可上述合同签订目的,但主张补偿款数额应当与河南翰墨公司的恢复工程量相对应,现河南翰墨公司存在大量未实际恢复的工程量,补偿款应当同步扣减。河南翰墨公司对此主张不认可。2022年9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到场勘验,发现北京市政集团占地施工完成退场后的现状已经发生改变,部分道路无砾石铺设,部分绿植缺失,双方均表示不清楚是何原因或何单位施工造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河南翰墨公司与北京市政集团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河南翰墨公司与北京市政集团昌平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实际目的是便于北京市政集团通过该集团分公司账户向河南翰墨公司支付部分补偿款,故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占用协议和补偿协议的约定,北京市政集团在签署补偿协议时已经对需占用范围和恢复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现场清点并进行了确认,北京市政集团应当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而占用协议和补偿协议均未约定需要在北京市政集团管网施工工程项目、河南翰墨公司恢复工程完成后进行恢复工程施工量的核算,因此,北京市政集团要求河南翰墨公司参与工程量核减,并无合理依据;北京市政集团主张支付河南翰墨公司的剩余补偿款应当随同恢复工程量进行核减的抗辩意见,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翰墨公司要求北京市政集团继续支付剩余补偿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现北京市政集团主张补偿协议约定的违约利息标准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低,故河南翰墨公司要求北京市政集团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翰墨公司与北京市政集团昌平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北京市政集团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就付款日期延迟达成一致意见,故2021年9月24日之前的违约金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补偿款540236.05元,并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540236.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4元,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75元(已由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剩余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