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311民初7063号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军屯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57175238。
法定代表人:郝青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74247254。
法定代表人:袁红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货款580517元。
二、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2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2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189616元(包含受理费4802、保全费3427元、保函费870元),如果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向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支付货款,被告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原告洛阳市伊滨区仁中达混凝土搅拌站将对为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4802元(已减半),保全费3427元,共计8229元由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