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506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东韩村西007县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73737484W。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实际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桃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742472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路利军,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0527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50×××33)3800000元,2020年2月14日我院作出(2020)冀0527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以(2020)冀0527执保18号协助冻结通知书,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50×××33)3800000元。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决定解除对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薛胜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牛丽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