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50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东韩村西007县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73737484W。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实际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桃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742472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路利军,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民终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72.460583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和县分公司、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或财产实际占有者负责看管。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薛胜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牛丽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