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9民初3791号
原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袁红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玲,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3号农林大厦。
负责人:周玉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墨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区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翰墨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玲,被告门头沟区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翰墨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474417.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翰墨园林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门头沟区园林局签署《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门头沟区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第七标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初步结算价款后支付至初步结算款的80%;第23.3条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第23.4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依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第31.2条约定,绿化种植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原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签署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案涉工程竣工并已通过验收。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签署了《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第七标段工程量确认单》,各方对案涉工程工程量进行确认。2017年3月,被告委托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工程的《门头沟永定河森林公园工程(二期)(第七标段)结算审核报告》,载明该工程的审核金额为12354417.96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988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474417.96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本诉。
门头沟区园林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门头沟区发改委负责案涉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付,根据京发改(2009)2133号批复、京发改(2012)1027号批复,涉案项目建设单位系门头沟区发改委。2020年8月,区发改委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区发改委是委托人,负责资金收入和支付,被告是受托人,负责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合同招标等工作,为此,涉案项目付款责任应由区发改委承担。第二,涉案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市发改委批复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因涉案项目未进行决算,故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尚不成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门头沟区园林局与翰墨园林公司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门头沟区园林局将门头沟区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第七标段发包给翰墨园林公司,工程内容是施工图纸涉及的全部内容。第20条,合同价款金额12401356.47元,其中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65515.13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7671元。第21条,2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或变更的情况时可以调整。第23条,23.1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30%为工程预付款;23.2工程拨款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初步结算价款后支付至初步结算价的80%;经市发改委竣工决算后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剩余部分在各工程质保期满后依次支付;23.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23.4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依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第29条,29.4.1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29.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29.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29.7.1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应为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第30条,30.2.1鉴于本工程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工程最终结算款以市发改委批复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但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对本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承包人同意按上述进行工程结算并积极配合。第31条,31.2:质量保修期:(1)建筑工程:其中结构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其余为2年;(2)绿化种植工程:2年(养护期为1年),(3)其他附属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没有相关规定,按2年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翰墨园林公司已施工完毕。建设单位门头沟区园林局、施工单位园林设计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未注明日期),载明各项目符合规定,同意验收。
2017年3月,门头沟区园林局委托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门头沟永定河森林公园调整项目(第七标段)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开工日期2012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23日,工程款总额为12401356.47元,审后结算为12354417.96元。门头沟区园林局已给付翰墨园林公司工程款共计9880000元。双方认可,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2474417.96元。
2017年9月30日,门头沟区园林局将上述结算审核报告移交门头沟区发改委。2020年12月7日,门头沟区园林局向区政府提出《关于门头沟新城滨河森林公园项目启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请示》,2020年12月24日,门头沟区财政局作出反馈意见,考虑到新城滨河森林公园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市发改委,立项主体、资金管理主体为区发改委,建议将该请示转至区发改委征求意见。
本案合同约定的市发改委的竣工决算一直未开展。
审理中,经本院向门头沟区园林局说明,因市发改委竣工决算一直未开展,可以在诉讼中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可能会按照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载明的金额确认工程款。后门头沟区园林局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门头沟区园林局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竣工决算,不应无限期拖延,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距今时间已长达六年,现门头沟区园林局仍未推动竣工决算,已经超出合理期限,如果采纳门头沟区园林局关于市发改委竣工决算完成才达到付款条件的答辩意见,在本案竣工决算长期无法进行、门头沟区园林局又不在本案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对翰墨园林公司明显有失公允,故市发改委的决算问题不应作为门头沟区园林局拒付翰墨园林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工程款的理由,对门头沟区园林局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门头沟区园林局应全额支付翰墨园林公司剩余工程款。对门头沟区园林局所提应由门头沟区发改委付款的答辩意见,因门头沟区发改委并非合同主体,本院不予采纳。对具体工程款金额,因门头沟区园林局未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院对门头沟区园林局委托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款总额12354417.96元予以确认。根据门头沟区园林局已付款项金额9880000元,本院确认门头沟区园林局应支付翰墨园林公司剩余工程款2474417.9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4417.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8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牛胜辉
书 记 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