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宜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向某乙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后某乙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因某乙公司上诉期自其收到判决书后即2025年7月30日起计算15日至2025年8月13日,某乙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提交上诉状已逾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之规定,对某乙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情形,应视为其未提起上诉,故对其上诉状不予审理。现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20.95元,减半收取92910.47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