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5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向某乙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后某乙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因某乙公司上诉期自其收到判决书后即2025年7月30日起计算15日至2025年8月13日,某乙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提交上诉状已逾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之规定,对某乙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情形,应视为其未提起上诉,故对其上诉状不予审理。现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20.95元,减半收取92910.47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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