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7民初4022号
原告:乐东海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白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5277197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1号楼S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502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乐东海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乐东海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东海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和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东海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