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8610号
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6.8公里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09054027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1号楼S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5026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华致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