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1号楼S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5026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鼎吉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中路111-1号濠江花园A栋菊妍阁19D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00E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鼎吉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民终55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标志牌购销合同》合同款187340.77元及逾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10.11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5447.10元,已将上述款项扣划并转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鼎吉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前述财产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鼎吉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鼎吉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