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2684号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小坡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某,硕士文化,公司员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用名:***),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00元,由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