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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虎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2684号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小坡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某,硕士文化,公司员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用名:***),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00元,由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