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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8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鹤峰县。 负责人:***。 被告:恩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恩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6元(已减半),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