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8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鹤峰县。
负责人:***。
被告:恩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恩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6元(已减半),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