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0266号 原告:芦山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山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以(2024)粤0104民诉前调10245号立案。本案依法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芦山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61.14元,减半收取4880.57元,由原告芦山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