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8民初2877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兄长。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付原告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的房屋因施工造成墙体开裂、天花板开裂等损坏修复费用85406.97元,租房费用1600元,共计87006.97元。二、房屋鉴定检测、规划修复方案、资产价格评估、诉讼等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考虑增城区污水转输工程施工会对附近房屋造成影响,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于2020年8月27日委托房屋鉴定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检测。以此检测报告作为后期施工影响作为参考对比。2020年9月12日,被告施工方施工在原告房屋门口使用炮机开砸路面,原告发现墙体、天花板有新裂痕产生。要求暂停施工后,由村委代表到场协调处理,9月16日,荔城街道办委托房屋鉴定公司对17号房屋进行了检测,并出具鉴定书表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原告房屋离公路只有3米左右的距离,施工方使用炮机开砸地面,对房屋造成损害。墙体出现多处开裂,楼层板面也出现新裂痕。荔城街道办再次委托鉴定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对受损房屋做检测。报告出来后,2021年5月14日,委托资产价格评估公司进行损坏修复价格估算,村委联系当事人商讨房屋损坏赔偿事宜。房屋损坏是否受施工影响判断的依据,来源于施工前后,房屋状况的鉴定报告对比得出结果。原告房屋第一次做检测时,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检测人员以不必上楼为由,未对房屋二层以上进行检测。施工期间也做了一次房屋检测,当时房屋因施工己出现了新裂痕,最后的检测报告中就存在许多房屋新裂痕定为旧痕,并不予以报损。原告房屋做了三次房屋安全检测,最后一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到现场检测都只用手机拍照和手写笔记本的方式,做简单记录,未携带任何测量器材。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将第二份检测报告作为参考,评损结果缺乏合理性,二层以上新痕旧痕,新裂痕数量有多少,旧裂痕是否因施工影响加大加长,第一份检测报告中无法实际考证。但是一楼受炮机影响就出现许多破裂,二层以上受损也会更加严重,高度越大晃动越厉害,这是基本常识。2021年8月4日,当事人对整栋楼现存裂缝的情况做检测记录拍摄房屋破损实拍照片。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问题,被告不派人出来商议解决,一直由棠厦村委代转告处理,被告表明只赔付修复费用,但给出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做房屋维修。关于房屋受损问题,因为该工程属于市政项目,荔城街道办负责处理赔偿问题,施工方始终未派人与原告商讨房屋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房屋受损和旧裂痕加剧,是施工方所致,因此产生的所有检测、修复等费用理应由被告赔付。被告不认可赔偿的,原告希望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公司对受损房屋做详细检测,据受损情况制定房屋的修复方案,鉴定修复的费用,被告赔付所需修复费用让原告自行修复。而房子大面积墙体修复,会对生活居住造成影响,需搬到其它地方暂住,现居住一人,按照增城拆迁办临迁房费补贴标准,1600元/人,租房期为一个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认为广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及不能将涉案房屋新增的全部损伤均认定为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鉴定资质。广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的资质仅能对房屋的安全问题、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广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没有对房屋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资质,因此,广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出具的《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不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 (二)关于因果关系。1、为确定原告房屋因施工所造成的损伤,在涉及原告房屋的路段施工前,经项目业主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委托并经原告同意,委托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对房屋的现状进行鉴定,后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在涉及原告房屋的路段施工完毕后,经项目业主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委托并经原告同意,委托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对施工完毕后房屋的现状进行鉴定,后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1]0730)。根据施工前后两份鉴定报告对比,因被告施工所造成的新增房屋损伤为:(1)一层大厅:①南面墙体上方不规则裂缝;②西面墙体与北面墙体上方水平向转角裂缝;③西面墙体上方不规则裂缝;④东面墙体、北面墙体下方抹灰层脱落现象;(2)一层附属房:①西面墙体下方抹灰层有起鼓、脱落现象;②北面墙体北侧抹灰层开裂、脱落现象。因此,本案认定因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房屋的损伤情况应当以施工前后的两份鉴定报告进行对比确定。对于上述列明房屋一层新增损伤部分以外、《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所载列的其他新增损伤,被告认为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无关。2、对于上述列明房屋新增损伤部分以外、《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所载列的其他新增损伤与被告施工行为无关的具体理由如下:(1)在《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的鉴定过程中,因原告未提供房屋地质勘查资料、施工、质检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排除房屋新增损伤是否与房屋建造质量、地质自然沉降等存在因果关系,特别是《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所载列的天花板渗水、墙面批荡剥落等现象,明显属于因房屋建设或装修过程中的施工质量不及格所造成的损伤,不应当认定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原告陈述,涉案房屋建于九十年代,至今已将近30年,且该房屋一直处于使用当中,无法排除房屋新增损伤是否因房屋使用的自然损耗、物理损耗等造成房屋新增损伤。特别是《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的鉴定日期为2022年3月3日,而被告在涉及原告房屋的路段施工已于2021年4月份结束,中间间隔一年之久,在此期间无法排除是否因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所造成新增损伤。(3)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二层以上楼层的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在被告施工前涉案房屋二层以上楼层不存在任何损伤;但在涉及原告房屋的路段施工前,为固定涉案房屋施工前的损伤情况,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测时,因原告自身原因拒绝检测人员进入房屋二层,导致无法固定施工前房屋二层以上楼层的损伤情况。也就是说,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证明二层以上楼层的损伤是在被告施工后出现的,现《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将涉案房屋二层以上的全部损伤均认定为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明显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1]0730))列明房屋一层新增损伤部分以外的、《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所载列的其他新增损伤不能单纯因相关损伤出现在被告施工后便认定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用或只需支付部分。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的前提系原告房屋的损坏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施工时存在过错。首先,被告一直是按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也理应由荔城街道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与被告无关。其次,虽然《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认定原告房屋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认为广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资质存在问题,其作出的《房屋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根本无法证明原告房屋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遂诚业鉴(2023)0027号《造价鉴定意见书》评估的修复鉴定金额为85406.97元,其中不确定项金额为40052.5元。鉴定意见书在无法得知底部结构是否存在裂缝或其他损害情况,也不能证明底部损害情况与被告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参照表面缝隙情况计算工程量,得出不确定项修复金额为40052.5元,该部分金额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予以支撑,被告不予认可。 即使法院认为被告需向原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也应以施工前后的两份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与众义鉴字[2021]0730)进行对比,确定被告施工所造成的新增房屋损坏,并就该新增房屋损坏确定相应的修复赔偿费用,除此之外的任何房屋损坏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暂住租房费用。原告仍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修复,也未产生到外暂住租房费用,原告的诉求依法无据,理应予以驳回。即使之后修复房屋存在需到外暂住的可能,原告在其居住的塘厦村租一间房屋不过数百元一月,根本无需1600元/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示一份加盖广州市增城区**街**村村民委员会印章《证明》,记载“兹有我村村民***,……现位于增城区**街**村**路**号房屋,占地面积约100平方,房屋产权属其所有,无争议”。日期2021年8月2日。 原告出示一份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记载委托单位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鉴定日期2020年8月27日,房屋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街**村***房屋,其中《房屋损坏检测结果汇总表》记载了首层的裂缝情况,及二层未能进入查看,以及外围的裂缝情况。鉴定结论栏记载,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因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水平向裂缝;②墙体的竖向裂缝;③墙体的不规则裂缝;④墙体的抹灰层脱落现象;⑤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开裂现象;⑥外地面的开裂现象。以上损坏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为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原告出示一份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0000),记载委托单位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鉴定日期2020年9月16日,房屋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其中《房屋损坏检测结果汇总表》记载了一、二、三层、楼梯间及外围的裂缝情况。鉴定结论栏记载,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因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天花板的东西向裂缝;②墙体贯穿性开裂现象;③墙体的水平向裂缝、水平转角裂缝;④墙体、天花板的开裂、脱落、渗水痕迹、发青现象;⑤西侧外地面的开裂、下陷现象。以上损坏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栏为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原告出示一份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1]0730),记载委托单位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鉴定日期2021年4月27日,房屋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其中《房屋损坏检测结果汇总表》分别记载了2020年9月16日的一、二、三层、楼梯间、外围的裂缝情况以及2021年4月27日的一、二层的裂缝情况。鉴定结论记载,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因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房屋出现的新增破损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不规则裂缝;②墙体的抹灰层的起鼓、开裂、脱落现象;③墙体的水平向、竖向裂缝;④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开裂现象。以上损坏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为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原告出示一份广东某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棠厦村山口路17号房屋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初稿)》,记载委托单位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14日,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村的13间房屋因施工导致损失的价值(本次评估房屋为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房屋,受损项目以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为准)。评估依据之一为《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1]0730)。评估结论记载评估总金额为8500元。报告附表《房屋修复费用评估明细表》记载了首层、二层修复项目工程,包括评估项目、数量、单价、评估金额及备注等。 在本案的诉前联调阶段,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的增城区菜篮子项目(二龙)污水转输工程施工对涉案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0元。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进行房屋修复方案鉴定。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进行房屋修复费用鉴定。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 一、针对因果关系鉴定。(一)经摇珠选定的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鉴定日期2022年3月3日;房屋建筑年代为九十年代。鉴定意见栏记载,“(一)房屋现时损伤状况为,房屋现时的损伤主要表现为,1.局部砖墙在门窗洞口附近出现开裂现象;2.局部砖墙与凝土构件接合处有裂缝反应;3.局部砖墙砌体表面批荡有开裂现象;4.局部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有裂缝渗水痕迹及青苔滋生现象;5.局部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有裂缝反应;6.室外地台水泥面层有开裂现象。(二)报告数据对比分析记载,A.结合我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下为本次鉴定的首层、室外地台、外墙与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对比产生的新增损伤:……;B.结合我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下为本次鉴定的首层与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对比产生变化的损伤:……;C.因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未对该房屋二层、三层及梯间进行鉴定,以下检查为本次鉴定的二层、三层、梯间发现的损伤:……。D.根据对比结果可知,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二层、三层、梯间因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显示未入内检查,故二层、三层、梯间损伤为本次鉴定发现的损伤,无法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作具体对比。综合首层、室外地台、外墙损伤发现有新增裂缝及原有裂缝长度有增长、宽度有增宽现象。故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山口路17号房屋的损坏与被告进行的增城区菜篮子项目(二龙)污水转输工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处理意见(仅供参考)栏为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处理。 (二)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工作联系函》,记载,1、本次鉴定已经与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作为依据进行数据比对(即涉案房屋现状是否有新增损伤,原有损伤是否有发展),以此判断涉案房屋现有损坏情况与被告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即报告内涉案房屋与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对比产生的新增损伤及对比产生变化的损伤均为因施工导致的损坏。2、报告内涉案房屋与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对比产生的新增损伤及对比产生变化的损伤均为因施工导致的损坏,2020年9月4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内所列的损伤情况为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损耗造成。 (三)本院去函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函询对于涉案房屋所相关的《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以及《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的新增损伤之间,是否能确定哪些内容为被告的施工行为所致,哪些是由于施工行为导致加深加剧影响;以及对于房屋二层以上的损伤能否区分哪些是被告的施工行为所致。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工作联系函》,记载,1、因众义鉴字[2020]1083《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按房屋朝向坐南向北进行损伤记录,我单位出具的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亦按房屋朝向坐南向北进行损伤记录及进行对比分析;众义鉴字[2021]073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则按房屋朝向坐东向西进行损伤记录,故我单位无法整理出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相对于众义鉴字[2021]073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增加部分的损伤。2、因***房屋二层、三层在众义鉴字[2020]1083《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中未入内检查,缺乏原始数据,故无法进行分析。 (四)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函》,记载,1、因众义鉴字[2020]1083《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按房屋朝向坐南向北进行损伤记录,我单位出具的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亦按房屋朝向坐南向北进行损伤记录及进行对比分析;众义鉴字[2020]000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则按房屋朝向坐东向西进行损伤记录,故我单位无法整理出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相对于众义鉴字[2020]000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增加部分的损伤。 二、针对房屋修复方案鉴定。经摇珠选定的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的房屋修复设计收费函记载,若按照鉴定报告第六点检查情况中全部损伤进行房屋修复设计费用为40000元,若按鉴定报告第七点鉴定情况中写明新增损伤进行房屋修复设计费用为30000元。原告选择支付鉴定费30000元。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作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棠厦村山口路17号结构专业方案图》,日期2022年11月25日,记载房屋修复方案,并注明修复处理的具体部位以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出具的《房屋安全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为准。 三、针对房屋修复费用鉴定。经摇珠选定的广州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穗诚业鉴(2023)0027号《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日期2023年12月20日。鉴定情况说明栏记载,本次鉴定方法以《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修复方案设计图纸》记载的内容进行鉴定,工程量依据《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修复方案设计图纸》计算,如存在现场数量与此不符情况,不在本次鉴定范围。现场勘验只能看到表面存在裂缝,底部结构是否存在裂缝或其他损失情况无法得知,经现场与当事人沟通,底部结构的修复参照表面裂缝情况计算工程量,修复方案按《修复方案设计图纸》及定额依据计价,列为不确定项。鉴定结论栏记载,经造价评估鉴定,本工程造价鉴定金额85406.97元,含1.1修复费用45354.47元;1.2不确定项40052.5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1、涉案工程名称是增城区菜篮子项目(二龙)污水传输工程项目,被告是施工方。2、在涉及原告房屋路段施工前有对涉案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对应的报告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3、在涉案路段工程施工完毕后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对应的报告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1]0730)。 原告陈述以下,1、涉案工程施工起止时间是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其中确认在2020年底被告开凿路面完工,但后续还需铺设管道,因此正式完工在2021年8月;2、在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没有记录房屋二楼以上的情况,原因是鉴定人员勘查进场当天,因房屋二层和一层并不相连,需要从另外的房屋入口进入,当时原告的兄长***在场,其不持有钥匙,待***去其他地方取到钥匙后,鉴定机构人员已经离开,因此没有对以上楼层进行鉴定。3、原告一人现居住在涉案房屋。 被告陈述以下,1、对原告作为主张房屋赔偿的主体身份没有异议。2、涉案工程在涉案路段的施工起止时间是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底;3、对穗诚业鉴(2023)0027号《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没有意见,但不确定项金额没有证据予以支撑,不予认可。即使要赔偿修复费用,也应以施工前、完工后的两份鉴定报告做对比,确定因被告施工所造成的新增房屋损坏,并据此确定相应的修复费用,除此以外的其他房屋损伤与被告无关。4、在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众义鉴字[2020]1083)没有记录房屋二楼以上的情况,是原告自身原因拒绝鉴定人员进入二层以上勘验,因此由此导致二层以上的房屋损伤无法证明是在被告施工后产生的,因此对二层以上的房屋损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涉案房屋附近的地段进行路面施工情况属实。根据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安全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广州市增长区荔城街棠厦村山口路17号房屋的损坏与被告进行的增城区菜篮子项目(二龙)污水转输工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要求作为施工方的被告对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首先,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根据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安全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第七点鉴定情况中“新增损伤”作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棠厦村山口路17号结构专业方案图》;广州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穗诚业鉴(2023)0027号《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是根据《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修复方案设计图纸》记载的内容进行鉴定,且工程量依据《房屋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修复方案设计图纸》计算。至于该《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所记载的不确定项,为对于底部结构是否存在裂缝或其他损失的未知因素进行鉴定的不确定金额,因此将该不确定项列入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金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即本院采信该房屋损伤修复费用金额为45354.47元。其次,涉案房屋二层及以上房屋在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入场勘查时并未入内查看,由此导致无法对比二层及以上房屋在施工前后的损伤情况,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何方原因导致未能查看二层及以上房屋内部情况,因此双方均对此负有过错。再者,至于被告抗辩应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施工前后两次鉴定报告结论对比新增损伤来确定修复费用的意见。结合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可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前后所作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所按照的房屋朝向不一致导致所进行的损伤记录并不一致,因此无法对比该两份报告的新增损伤;且亦未能区分出被告在施工后所作的众义鉴字[2021]073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鉴定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与汇建司法鉴字[2022]0032《房屋安全损坏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所记录的新增损伤中哪些为被告施工行为加剧或是房屋自然老化所致。故本院考虑众义鉴字[2021]0730《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的进场鉴定时间与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场鉴定的相隔时间大概在一年时间,相较而言完全只受自然老化导致产生新的损伤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被告要求迳以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施工前后两次鉴定报告结论对比新增损伤来确定修复费用,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基于相关鉴定报告意见,结合施工时间、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房屋建成时间、房屋原有受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用25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超出前述金额以外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租房居住损失。如上所述,本院结合房屋损坏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修复需要、居住人数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房损失500元为宜。 至于本案的鉴定费用的比例分摊问题。本案纠纷引起主要是因双方对于房屋受损赔偿费用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产生,结合原告诉请金额及判决支持的金额情况,双方均应对鉴定费用承担一定的比例。因被告作为施工方导致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产生因果关系,故在费用分摊上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七成比例,原告承担三成比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用25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房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负担1396元,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元。鉴定费25000元、30000元、5000元,由原告***负担18000元,被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