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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22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女,200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男,202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女,202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女,200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系***、***母亲。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水县某某局,住所地:吉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吉水县某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要求法院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