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498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就剩余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