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81民初2405号 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古镇10栋0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849341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金都啤酒厂与金城一品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7426115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为17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总金额为175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于2021年5月10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1708010460202100001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75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