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2721号

本院2020年12月2日对原告黄前飞、原告***诉被告***、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72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明显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八页中第二段结尾“赔付原告***14833.62元,共计赔付给两原告23122.84元”现更正为“被告:赔付原告***14833.62元×70%=10383.5元,共计赔付给两原告18672.75元”。

判决书第九页第二项判决中“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原告黄前飞及原告***支付共计23122.84元。”现更正为“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原告黄前飞及原告***支付共计18472.75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宜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温 婧

书记员 曾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