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287号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高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方基塞纳春天14#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652U441。
经营者:王荣杰,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古镇10栋0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8493414G。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高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高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