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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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30号
原告: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8791634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六路******。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078710,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春潮路**/spa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由杭州华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