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谢长官、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438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