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444号

原告:***,男。

原告:徐彬文,男。

原告:***,男。

原告:陈永昌,男。

原告:袁云伟,男。

原告:涂才根,男。

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贺建,董事长。

被告:袁桂民,男。

被告:**,男。

被告:永丰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世菊,局长。

原告***、徐彬文、***、陈永昌、袁云伟、涂才根与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桂民、**、永丰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彬文、***、陈永昌、袁云伟、涂才根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彬文、***、陈永昌、袁云伟、涂才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彬文、***、陈永昌、袁云伟、涂才根负担。

审判员  陈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