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804号
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5018A。
法定代表人:王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港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0718143865。
法定代表人:曾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大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54元,减半收取计16727元,由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邹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