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637号之三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五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FAGX8E。
法定代表人:郑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广丰国际商贸城A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9C0CH1G。
负责人:伍小兵。
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5018A。
法定代表人:王贺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俞小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广丰分公司、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小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2立即支付货款405282.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0.428‰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3就被告1、2的上述付款义务在373858.6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3加付违约金5万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1、2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施工的广丰区裕丰大道工程的混凝土由原告供应,合同约定了全部货款应于2021年4月中旬付清,若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支付供方违约金,若供方通过诉讼维权,则供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需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混凝土,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对账,截至2021年2月28日,累计供货1123858.60元,尚欠货款472858.60元。因被告1、2未按约付清货款,双方于2021年7月17日再次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欠货款373858.60元。对账当日,被告3签订付款计划,自愿就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分期支付,任一期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3一次性付清373858.60元,且加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3签订付款计划的当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又供应了零星混凝土31423.70元,并随后签订了结算清单确认:截至2021年7月17日,尚欠货款4052820.30元。时至今日,各被告均未付清所欠货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6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690元,依法应退回给原告3583元)
审判员  叶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