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1元,减半收取计26520.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1520.5元,由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帅美琴******
人民陪审员龚敏******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