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2353号******
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玉茗华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50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0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和俊,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1元,减半收取计26520.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1520.5元,由原告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帅美琴******
人民陪审员龚敏******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