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且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帅美琴******
人民陪审员龚敏******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