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赣01民终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3800元,利息39537元,迟延履行利息3316元,案件受理费448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074元,合计528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8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抚州泰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