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03民初3774号
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CP43N67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象山路2号中央公馆13栋1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CUH9T838,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杨溪乡320国道江背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057893474,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鹰潭余江区分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6元,减半收取计108.38元,保全费186.71元,合计295.09元,由原告江西恒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