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24民初3814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