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执1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晶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伍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36211892。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扣护城河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3812782M。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志华,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抚州市晶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志华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志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志华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志华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吴献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志龙
书 记 员 艾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