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晶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晶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伍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36211892。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扣护城河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3812782M。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志华,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2020)赣102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志华人民币900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献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志龙

书 记 员 刘梦繁

书 记 员 艾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