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3民初5044号
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抚河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381278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