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1975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
经营者:曹某,系该租赁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以“原、被告要求案件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明源机械租赁部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2545元。
审判员 李  艳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