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81民初9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6年2月死亡),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以拟先通过庭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58元,减半收取计1572.7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