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01执84号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成都某大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3)成仲案字第3790号仲裁裁决,于2025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一致,本案债权金额为4053195.68元,其中质量保证金3324098.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6481.43元、仲裁费2261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应支付的维修金137267.55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抵扣,抵扣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金额为3915928.13元。本院已将案款3915928.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2931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