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某有限公司等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15223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医院,住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李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医院、第三人林某、李某建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