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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4民初160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