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4民初160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