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218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1段24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转普后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358元,减半收取计15,1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