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218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1段24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转普后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358元,减半收取计15,1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