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1执12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16869K。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城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214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人,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人,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人,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人,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人,系***配偶,住所地: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362202198903190321)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
本院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362202198903190321)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362202198903190321)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