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12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16869K。
负责人:张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21487。
法定代表人:夏唐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唐欢,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夏良平,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唐桂清,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系夏良平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陈鹏,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刘亚琴,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陈鹏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晏凯军,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曾丽曼,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晏凯军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晏春艳,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丰城市,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沈跃飞,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晏春艳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游选党,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聂国凤,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游选党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曾永明,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邹火英,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曾永明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唐欢、夏良平、唐桂清、陈鹏、刘亚琴、晏凯军、曾丽曼、晏春艳、沈跃飞、游选党、曾永明、聂国凤、邹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莹(362202198903190321)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朱莹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
本院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朱莹(362202198903190321)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朱莹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19年7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朱莹(362202198903190321)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鄢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