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12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21487。
法定代表人:夏唐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唐欢,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夏良平,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唐桂清,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系夏良平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陈鹏,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刘亚琴,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陈鹏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晏凯军,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曾丽曼,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晏凯军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晏春艳,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丰城市,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沈跃飞,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晏春艳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游选党,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聂国凤,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游选党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曾永明,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邹火英,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系曾永明配偶,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2017年1月2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院(2016)赣09民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唐欢、夏良平、唐桂清、陈鹏、刘亚琴、晏凯军、曾丽曼、晏春艳、沈跃飞、游选党、聂国凤、曾永明、邹火英等人的房产及土地,2018年6月2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赣09执15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我院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游选党、聂国凤、曾永明、邹火英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剑邑大道595号(柳湖花园)5、6幢1层15、16号,1至2层1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赣丰房权证河洲街办字第××,土地证号:丰国用(2009)第D01**号)一拍、二怕、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接受被执行人游选党、聂国凤、曾永明、邹火英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剑邑大道595号(柳湖花园)5、6幢1层15、16号,1至2层1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赣丰房权证河洲街办字第××,土地证号:丰国用(2009)第D01**号)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价格为14753968元,该14753968元作为已经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依法从本案执行标的款中予以扣除,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丰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唐欢、夏良平、唐桂清、陈鹏、刘亚琴、晏凯军、曾丽曼、晏春艳、沈跃飞、游选党、聂国凤、曾永明、邹火英等人的房产及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乡荣
审判员  王仕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鄢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