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睿贸易(瑞丽市)有限公司与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睿贸易(瑞丽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TCCA81,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岗勐路18号4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9740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568号招商大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睿贸易(瑞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0502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3月20日上诉人中睿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睿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44元,减半征收155372元,由中睿贸易(瑞丽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