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某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941号
原告:许某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96元,减半收取1000.48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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